审理经过
原告邵**诉被告天**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刘**与天津**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天津**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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