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王**、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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