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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董某某、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董**、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我院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二被告找到原告承揽晋州市五小刮膏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工资4000元,尚欠原告工资5500元,有二被告所打的欠条为证,并承诺2015年正月底还清,到期后二被告仍未给付,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资款55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董**(董**)、李**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建锁工资款5500元,伍仟伍百元整,正月底还清,时间是2015年2月14日,署名董**、李**。

被告董**、李**经法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曾用名董**,2014年5月间,二被告找到原告承揽晋州市五小刮膏工程,完工后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4000元,尚欠原告工资5500元,被告董**、李**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建锁工资款5500元,伍仟伍百元整,正月底还清,时间是2015年2月14日,署名董**、李**,并承诺2015年正月底还清,到期后二被告仍未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二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5500元未能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原告。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劳动报酬款55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因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董**、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劳动报酬款人民币5500元。

二、被告董**、李**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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