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刘某某、李**与被**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刘某某、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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