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王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刘某某、李**与被**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刘某某、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