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宝**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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