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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