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高素桥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高素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高素桥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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