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马*申请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1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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