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等人申请执行雷**、张**、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行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雷**在中**银行帐号793*******09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因帐号余额不足,实际冻结31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