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张**与被执行人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王**与雷**等人执行裁定书
付**等人与被告刘**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老软等与底占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与高修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高修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付连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鲍**与被执行人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宋**、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宋**、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