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张**与被执行人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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