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平诉被告宋**、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平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鲍**与被执行人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宋**、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高修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高修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付连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韩**等1121人与江苏**限公司、唐山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任国安与滦南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宿**与滦南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宿革臣与滦南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