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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国安与滦南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诉讼费50元,退还上诉人任**。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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