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诉讼费10元,退还上诉人江苏**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