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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等1121人与江苏**限公司、唐山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诉讼费10元,退还上诉人江苏**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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