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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河北融鼎安防**公司、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融鼎安防**公司、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河北融鼎安防**公司、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2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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