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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晋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欣诉被告晋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晋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间,原告王**在被告晋州**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月24日结算时,被告晋州**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王**工资45605.40元,被告晋州**有限公司法人刘**写下欠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资。

被告辩称

被告晋州**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王**所诉属实,由于公司经营亏损,现已停产,同意在变卖设备后给付原告工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间,原告王**在被告晋州**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月24日结算时,被告晋州**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王**工资740元。上述事实原、被告认可,且有被告法人刘**书写欠条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晋州**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工资45605.4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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