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与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湖**丰法院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鄂咸丰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梁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工资余款51841元。本案受理费1532.5元,由被执行人梁某某承担。三、本案申请执行费677.2元,由被执行人梁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