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李**追索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双林与被执行人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双林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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