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双林与被执行人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双林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朱*香诉朱**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鑫诉王涓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诉汝城**务会所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珍志诉陈军阳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积分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诉汝城**务会所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胡**、江西省**有限公司、S322桂东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桂东县S322省道改造工程指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胡**、江西省**有限公司、S322桂东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桂东县S322省道改造工程指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财与胡**、江西省**有限公司、S322桂东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桂东县S322省道改造工程指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