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茂名市**化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支付工资11100元给申请执行人苏**;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8元及执行费6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茂名市**化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案款111元,但剩余部分暂未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9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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