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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茂名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彩婵诉被告茂名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彩婵、被告茂名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磨皮岗位。2014年10月中旬,被告因经营不善停产,并拖欠原告2个月的工资共计2967元。2014年12月初,被告负责人告知所有工人到财务处结算工资,但由于公司财务资金紧张,工资暂时发不出,但保证公司有资金回笼会马上支付工资给工人。原告相信其说法,就到公司财务处结算,领取公司出具的《欠薪条》后离开公司。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共计296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茂名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工资2967元给原告易彩婵。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茂名**有限公司负担。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茂名**有限公司迳付原告易彩婵,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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