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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中山大**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任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大**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集团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古民五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朱**的劳动关系属本案基本事实。首先,在朱**陈述的入职大桥集团公司期间,由多家公司为朱**参保,其中多为大桥集团公司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朱**与大桥集团公司均确认朱**曾在大桥集团公司内设机构家电涂料厂、重防腐中心工作,但这两个机构不仅为大桥集团公司的内设机构,还分别与大桥集团公司子公司智**司、关联企业星牌马**司存在关联。原审法院对于朱**实际任职部门是否同属于大桥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其次,就目前查明事实看,朱**离职前由星牌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而实际任职部门是大桥集团公司重防腐中心。朱**称该中心与星牌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大桥集团公司称该中心属于星牌马**司下属部门。可见,星牌马**司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审法院未追加星牌马**司为案件当事人,属于遗漏当事人。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法应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古民五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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