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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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