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