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蓝碧光与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蓝碧光申请执行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蓝碧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忻*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40.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4915.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交来案件款、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本院应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已主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忻城县人民法院(2014)忻*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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