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黄**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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