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莫**、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莫美环、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美环、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美环、谢**支付工资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060元;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莫美环、谢**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黄**支付工资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060元。经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莫美环、谢**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工资2000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也自愿承担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元和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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