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来宾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恳诉被告来宾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恳诉称,2015年8月1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公司工作,经公司负责人盘**同意,并安排在华腾苑小区做保安工作,每天上班8小时,月工资1500元。原告已上班二个月,被告未付一分工资,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工资,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纠纷的前置程序,原告依法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覃*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如数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来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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