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广西合**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来宾市兴**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兴劳人仲字(2014)第2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于2015年5月13日向来宾**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的住所及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来宾**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督促,被执行人广西合**任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合执字第17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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