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玉宇门窗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执行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24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容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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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富川**山采石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叶**与被告广西**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