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韦**申请广西**水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水泥厂应支付申请人韦**案款92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
在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得到了大部分执行款,自动放弃余下不足额部分并申请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兴**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