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郭**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禹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1年03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湖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