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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1999年4月20日作出(1999)岳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1999年8月11日作出(1999)湘刑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改判上诉人黄*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月10日投入湖**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4月9日作出(2002)湘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12月4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85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9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09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益法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36.9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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