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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董**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0年7月28日作出(2000)宿中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民法院二审,以(2000)皖刑终字第5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民法院于2003年01月26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05年04月12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民法院于2008年08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05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湖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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