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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樊*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民法院二审,以(2008)皖刑复字第00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民法院于2011年01月17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3年01月04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湖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29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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