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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湖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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