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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伍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和本院分别于2012年10月23日、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2)鄂沙洋刑执字第04112号刑事裁定、(2013)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3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刘*减去余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三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一次省监狱管理局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刘*已缴纳罚金1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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