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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2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婚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在与被害人张*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与被害人王以夫妻名义在本市通州区、丰台区下营村等地共同居住生活,并于2011年9月21日生育一子。

被告人李于2015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查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的陈述,被害人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肖、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路、张*的证言,户籍证明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派出所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照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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