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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汤**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怀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兆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张*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葛**,罪犯汤**、证人瞿*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汤**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一万元的财产刑,目前无能力履行剩余的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民法院出具的缴款票据、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罪犯汤**本人陈述、证人瞿*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汤**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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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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