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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抢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和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湖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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