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杨**、林**、周**、王**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闵*初字第202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王**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原审被告人张**、杨**、林**、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初字第20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