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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0年1月起在本市雁塔区某村128号开办诊所进行诊疗活动,分别于2010年10月14日、2013年3月1日、2014年9月18日因非法行医被西安**卫生局行政处罚。2014年10月16日,黄*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西安**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和移送的相关材料、西安**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黄*的供述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其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进行社区矫正,故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五千元,下余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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