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董**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5)徐*初字第1117号刑事判决。原审法院对被告人王**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董**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原审被告人董**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初字第1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