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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3年2月26日作出(2003)阜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案经安徽**民法院复核,以(2003)皖刑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民法院于2005年06月22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不变、于2007年08月02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民法院于2010年01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2年06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04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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