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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乔*组织淫秽表演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怀刑初字第0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五万元(已缴纳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07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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