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非法组织卖血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5)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于2015年1月30日,非法组织王*、李*、王*等14人到北京市**体检中心卖血,卖血人员还未献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1在现场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的供述,证人王*、王*、李*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杜**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