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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舒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主犯,社会危害大,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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