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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非法行医罪一案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5)闵*初字第263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曾因非法行医被判处刑罚,现又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初字第26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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