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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8月17日,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0月23日,延边朝**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7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能够缴纳罚金,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17.1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袁**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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