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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韩**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舒刑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湖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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