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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段**盗窃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明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体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十四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十四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湖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另查明,该犯虽然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但其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水平较高。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安**湖监狱出具的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另鉴于该犯有数额巨大的财产刑未执行,但其在服刑中消费过高,有一定执行能力,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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