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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2000)宿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民法院于2004年06月15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民法院于2007年05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09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3年01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张*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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