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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徐州市泉山**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泉山区杏*委会)与被上诉人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4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泉山区杏*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戴*、陈*,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彭富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40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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